[小区名称] 商铺物业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本小区(以下简称“小区”)商业区域的正常秩序,保障全体商铺业主、经营者、顾客及住户的合法权益,营造安全、整洁、文明、有序的商业经营环境,提升小区整体商业价值和居住品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并结合本小区《业主管理规约》及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所有商铺(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商业街、地下商业区、裙楼商业等)的业主、承租人(经营者)、物业管理公司(以下简称“物业”)以及所有进入商业区域的人员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 商铺物业管理遵循“统一管理、专业服务、业主自治、市场运作”的原则,确保商业活动与小区居住环境和谐共存,互利共赢。
第二章 商铺经营与使用管理
第四条 经营业态
- 鼓励业态: 鼓励经营与小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业态,如便利店、生鲜超市、餐饮(需符合环保和消防要求)、家政服务、药店、文化教育、社区服务等。
- 限制业态: 严格限制或禁止经营可能对小区环境、安全、安宁及邻里关系造成负面影响的业态,包括但不限于:
- 高噪音、高污染类: KTV、酒吧、网吧、游戏厅、产生强烈噪音或异味的加工作坊等。
- 高风险类: 经营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商铺。
- 扰民类: 产生油烟、废气、污水、强光、震动等污染,且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有效治理的商铺。
- 违法违规类: 经营黄、赌、毒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。
- 特殊业态: 经营涉及大规模人流、车流,可能严重影响小区交通和安全的业态(如大型会展、培训中心等),需另行报请业主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批。
第五条 装修管理

- 申请报备: 商铺业主或承租人在进行装修前,必须向物业提交详细的装修方案,包括设计图纸、施工计划、材料清单等,经物业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。
- 遵守规范: 装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消防、环保、安全、结构等规范,不得擅自拆改墙体、梁、柱等承重结构,不得破坏外立面和公共区域设施。
- 施工管理: 装修期间,必须遵守物业的《装修管理规定》,采取有效的防尘、降噪措施,施工时间应限制在每日规定时段内(如:上午9:00-12:00,下午14:00-18:00),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应禁止进行产生较大噪音的施工作业。
- 垃圾清运: 装修垃圾必须袋装,堆放在物业指定位置,并委托有资质的清运单位及时清运,不得随意堆放或混入生活垃圾。
- 验收: 装修完工后,需报请物业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业。
第六条 营业时间
- 商铺的营业时间原则上应与小区居民的作息时间相协调。
- 一般建议营业时间为每日 上午8:00至晚上22:00。
- 餐饮类商铺的营业时间可适当延长,但最晚不得超过次日凌晨 24:00,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(如关闭门窗、使用油烟净化设备等)防止油烟、噪音、异味扰民。
-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营业时间,须提前向物业申请,经批准并向公示后执行。
第七条 广告与招牌管理
- 统一规划: 商铺的招牌、店招、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小区的整体规划和物业的统一设计要求,确保风格、色彩、材质协调美观。
- 审批流程: 设置前需向物业提交设计方案,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安装。
- 禁止行为: 禁止在商铺门窗、玻璃上随意张贴海报、标语;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音的设备进行广告宣传;禁止设置悬挂于空中的、影响小区整体美观的独立广告牌。
- 维护与安全: 招牌广告安装必须牢固安全,定期进行维护检查,防止坠落伤人,如遇台风、暴雨等恶劣天气,应自行拆除或加固。
第三章 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管理
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
- 主体责任: 各商铺业主及经营者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,配备足量、有效的消防器材(如灭火器、应急灯等),并确保其完好可用。
- 通道畅通: 严禁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及消防登高面,商铺内外的疏散通道必须时刻保持畅通。
- 用火用电: 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用火规定,严禁私拉乱接电线,超负荷用电,营业期间必须有专人值守。
- 定期检查: 配合物业及消防部门的定期安全检查,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。
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
- 门前三包: 各商铺必须实行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,即包卫生、包绿化、包秩序,负责门前区域(含台阶、雨棚)的日常清扫保洁。
- 垃圾处理: 商铺产生的经营垃圾(如餐厨垃圾、包装物等)必须分类袋装,并按时投放到物业指定的垃圾收集点,严禁随意丢弃或堆放在公共区域。
- 油烟与排污: 餐饮商铺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合格的油烟净化器和隔油池,确保油烟和废水达标排放,严禁向下水道直接倾倒厨余垃圾和废油。
- 噪音控制: 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(如音乐、叫卖、设备运行声等)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,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。
第十条 车辆与交通管理
- 停车位使用: 商铺顾客及员工车辆应优先使用小区规划的商业专用停车位,在小区内通行和停放时,必须遵守交通规则,服从物业安保人员的指挥。
- 禁止占用: 禁止占用消防通道、人行道、绿化带及非划定的停车位进行停车。
- 装卸货管理: 商铺的货物装卸应在物业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,避免影响交通和居民通行,装卸完毕后,应立即清理现场。
第四章 费用与财务管理
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商铺业主及承租人应按照《物业服务合同》的约定,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,收费标准、缴费方式和时间以合同为准。
第十二条 水电费 商铺的水、电费用实行独立计量,由相关公用事业部门直接抄表收费,或由物业代收代缴,承租人应与业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费用承担方。
第十三条 公共区域分摊费用 因商铺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公共区域(如公共照明、清洁、安保等)额外费用,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,可由全体商铺按面积或协商比例进行分摊。
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商铺的专项维修资金缴纳、使用和管理,参照国家及地方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违约责任
第十五条 协商解决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,相关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。
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权 物业有权依据本规定对商铺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,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物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:
- 口头警告与劝阻。
- 发出书面整改通知,责令限期改正。
-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者,物业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提供部分服务(如垃圾清运)、在公共区域进行公示等措施。
- 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他人损失的,责任人应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。
- 严重违反本规定且拒不整改,或多次违规的,物业可向业主委员会报告,并协助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,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;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 [小区名称]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订 本规定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,未尽事宜,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协商补充,本规定的修订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条 公示 本规定应在小区公告栏、商铺公共区域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,以便所有商铺业主、经营者及居民知晓和遵守。
[小区名称] 业主委员会 [物业管理公司名称] 年 月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