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业费考试案例有何争议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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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费考试案例

【案情简介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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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阳光花园”小区由A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,小区业主王某于2025年入住,并签订了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》,协议约定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.5元,按季度缴纳。

2025年,王某因以下几件事,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:

  1. 公共区域收益问题:王某发现,小区电梯内、大堂门口、道闸等位置被A公司外包给广告公司投放了大量广告,A公司每年因此获得广告收入约20万元,但从未向全体业主公示过这笔钱的去向,也未将收益分配给业主。
  2. 车辆管理问题:王某的车位在地下车库,但近期A公司为了“增加小区绿化”,在王某车位旁的公共通道上设置了几个花坛,导致王某停车非常不便,车辆多次被刮蹭,A公司对此解释为“优化小区环境”。
  3. 维修服务问题:王某家中卫生间自2025年起就出现轻微渗漏,他多次向A公司报修,但A公司一直以“非公共区域”、“问题不严重”为由拖延处理,导致渗漏问题越来越严重,造成了部分地板和墙面的损坏。

2025年第一季度,A公司向王某发出了《催缴物业费通知书》,称如再不缴纳,将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一切措施,王某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拒缴,故置之不理。

2025年5月,A公司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2025年全年及2025年第一季度的物业费,共计约7,500元,并承担滞纳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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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问题】

  1. 王某是否有权以A公司未公示公共区域收益为由,拒缴全部或部分物业费?为什么?
  2. 王某是否有权因A公司擅自占用公共通道设置花坛,导致其停车不便而拒缴物业费?为什么?
  3. 王某是否有权因A公司对其家中卫生间渗漏问题处理不当而拒缴物业费?为什么?
  4. 法院会如何判决本案?请说明理由。

考点分析与参考答案

问题1:王某是否有权以A公司未公示公共区域收益为由,拒缴全部或部分物业费?为什么?

【考点】:物业费的法律性质、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义务、公共区域收益归属。

【参考答案】

有权主张抵扣,但无权直接拒缴全部物业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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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由如下:

  1. 公共区域收益归属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,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,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,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,电梯、大堂、道闸等均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,其产生的广告收益、停车费等,在扣除合理成本后,属于全体业主共有

  2. A公司的义务:A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,有义务将这部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,定期向业主公示,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的共同支出,A公司未公示收益,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收益权。

  3. 物业费与公共收益的关系:物业费是业主为获取物业服务而支付的对价,而公共收益是业主共有财产的孳息,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,业主不能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收益管理上有瑕疵,就当然地免除其支付物业费的义务,这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,不应混为一谈。

  4. 正确的处理方式:王某有权要求A公司公示公共收益明细,并可以代表全体业主或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A公司将收益转入业主账户或用于小区公共事务,如果A公司拒不履行,王某可以提起诉讼,要求A公司返还收益或承担相应责任,在诉讼中,王某可以将A公司未公示的公共收益金额,依法主张抵扣相应期间的物业费,但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拒绝缴纳。

王某的抗辩事由部分成立,法院可能会支持其将未公示的公共收益金额抵扣物业费的请求,但不会支持其完全拒缴物业费的请求。


问题2:王某是否有权因A公司擅自占用公共通道设置花坛,导致其停车不便而拒缴物业费?为什么?

【考点】: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义务、物业管理区域的维护、业主的专有权与共有权。

【参考答案】

有权主张减免物业费,甚至拒缴,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

理由如下:

  1. A公司的合同义务: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》中,必然包含了关于维护小区公共秩序、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等条款,在公共通道上设置花坛,客观上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通行空间,影响了业主(尤其是王某)的正常停车和通行,构成了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

  2. 行为的性质:A公司的行为属于“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、公用设施用途”,这不仅是违约,也可能违反了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物业服务的质量和业主的居住体验。

  3. 法律后果:由于A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、持续地影响了王某对物业服务的正常使用,王某有权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(违约责任)的规定,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,包括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,因为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,王某有权主张减免相应期间的物业费,如果该瑕疵导致物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王某甚至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缴所有费用,但实践中法院对此持非常谨慎的态度。

王某的抗辩事由成立,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,法院大概率会支持王某要求A公司恢复通道原状,并可能酌情减免王某因停车不便而遭受损失期间的物业费。


问题3:王某是否有权因A公司对其家中卫生间渗漏问题处理不当而拒缴物业费?为什么?

【考点】:物业服务的边界、维修责任的划分、紧急维修义务。

【参考答案】

原则上无权因此拒缴物业费,但A公司存在过错。

理由如下:

  1. 维修责任的划分:王某家中的卫生间,属于业主专有部分,根据“谁所有,谁负责”的原则,室内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通常由业主自行承担,卫生间的渗漏问题,如果是因王某自己装修、使用不当或房屋本身质量问题(在质保期内由开发商负责)造成的,那么维修责任在王某,A公司没有义务免费维修。

  2. A公司的法定义务:A公司的义务是负责共有部分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护和管理,如果渗漏是由于公共管道(如楼上或楼下的公共排污管、主水管)破裂造成的,那么维修责任就在A公司,王某有义务向A公司报修,A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处理。

  3. 本案分析:案情中提到王某“家中”卫生间渗漏,且A公司以“非公共区域”为由拒绝,这暗示渗漏点很可能在室内管道或楼板本身,A公司的拒绝在法律上可能是正确的,A公司作为专业管理机构,即便不承担维修责任,也负有协助和告知的义务,A公司应告知王某可以请有资质的维修公司进行维修,并告知其相关流程,A公司“拖延处理”的态度,虽然可能不承担维修费,但构成服务上的瑕疵

  4. 法律后果:因为维修责任不在A公司,所以王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,但A公司的拖延和不作为,损害了业主的权益,王某可以另行起诉,要求A公司就其协助不力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(如赔偿因渗漏扩大的损失),但不能以此抵扣物业费。

王某的抗辩事由不成立,他不能拒缴物业费,但可以就A公司的不当行为(如拖延)所造成的扩大损失,另行提起索赔诉讼。


问题4:法院会如何判决本案?请说明理由。

【考点】: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决分析。

【参考答案】

法院会进行综合审理,部分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,部分支持王某的抗辩理由,具体判决可能如下:

  1. 关于物业费本金

    • 法院会认定,王某拒缴物业费的理由部分成立,部分不成立。
    • 支持的减免部分:对于因A公司擅自设置花坛导致停车不便的期间,以及A公司未履行公共收益公示义务期间,法院会根据影响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,酌情判令减免王某一定比例的物业费(减免20%-40%)。
    • 不支持的部分:对于因室内维修问题而拒缴的物业费部分,法院不予支持。
    • 最终结果:法院会计算出王某应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总额,这个总额会低于A公司起诉的7,500元。
  2. 关于滞纳金

    法院可能会支持A公司关于滞纳金的请求,但会以王某实际应支付的物业费本金为基数,并可能根据A公司自身存在的违约行为,适当降低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或起算时间。

  3. 关于王某的反诉或另行主张

    • 法院会告知王某,其关于公共收益、花坛设置、维修损失等主张,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,可以另行起诉,在本案中,法院只处理物业费纠纷本身。

【最终判决结论】

法院最终很可能会作出如下判决:

  1. 判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向A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(金额低于7,500元,具体由法院核算)。
  2. 驳回A物业公司关于滞纳金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,或仅支持以核定的物业费本金为基数的、计算标准较低的滞纳金。
  3. 驳回王某要求完全免缴物业费的诉讼请求。
  4. 告知王某可就其他纠纷另行提起诉讼。

判决核心思想:既维护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严肃性,要求业主履行缴费义务,又制裁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,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,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。

标签: 收费透明度 服务质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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