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业合同纠纷频发,责任如何界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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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:业主拖欠物业费,物业公司起诉获支持

案例背景

  • 原告(上诉人): 某知名物业公司(以下简称“A物业”)
  • 被告(被上诉人): 业主王先生
  • 涉案小区: 某高档住宅小区“阳光花园”

案情简介: 王先生是“阳光花园”小区某栋的业主,于2025年入住,A物业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,双方签订了书面的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》,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的标准、范围以及物业费的缴纳标准和时间(每月每平方米3元,按季度缴纳)。

物业合同纠纷频发,责任如何界定?-第1张图片-德高鼎泰便民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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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25年第二季度开始,王先生开始以“物业服务不到位”为由,拒绝缴纳物业费,他认为:

  1. 安保问题: 小区门禁形同虚设,外来人员可随意出入,他家曾在2025年发生过一次入室盗窃。
  2. 清洁问题: 楼道和公共区域清洁不及时,垃圾常有堆积。
  3. 绿化问题: 小区草坪杂草丛生,树木无人修剪,影响美观。
  4. 设施维护: 小区内的儿童游乐设施有多处损坏,长期无人维修,存在安全隐患。

A物业多次通过电话、短信、上门催缴等方式向王先生催要物业费,但王先生均以“服务不达标”为由拒绝支付,截至2025年底,王先生累计拖欠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8000余元。

A物业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应的滞纳金。


争议焦点

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:王先生以“物业服务不到位”为由拒缴物业费,是否具有法律依据?

物业合同纠纷频发,责任如何界定?-第2张图片-德高鼎泰便民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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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A物业的观点: 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,不存在重大瑕疵,王先生享受了物业服务,就应当履行付费义务,其拒缴物业费的行为,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,也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。
  • 王先生的观点: 我缴纳物业费的前提是物业公司提供了与合同对价相符的、合格的物业服务,现在A物业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,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,我有权行使“先履行抗辩权”,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。

法院审理与判决

一审法院经过审理,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:

  1. 合同关系的有效性: 法院认定,双方签订的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》是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
  2. 对“物业服务不到位”的举证责任:

    • 王先生负有初步举证责任。 他主张服务不到位,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,他可以提供现场照片、视频,证明垃圾堆积、设施损坏等情况;可以提供报警记录,证明安保存在问题。
    • A物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。 作为服务提供方,A物业有责任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履行了服务义务,其可以提供日常的清洁、巡逻、绿化养护的工作记录、照片、视频等。
  3. “服务不到位”是否构成“根本违约”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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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,发现王先生提供的证据(如几张垃圾照片)多为偶发情况,并不能证明A物业长期、普遍地存在服务不达标的问题。
    • 对于安保问题,法院认为,小区门禁管理是安保的一部分,但并不能完全杜绝所有治安风险,A物业提供了巡逻记录,其安保体系基本运行正常,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,更多是犯罪行为所致,不能直接归咎于物业公司的“根本违约”。
    • 对于设施损坏问题,A物业解释称,已接到报修并安排了维修,但因配件采购等问题导致维修延迟,并非不作为,法院对此予以部分采信。
  4. 业主权利的边界: 法院指出,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监督和批评权是受法律保护的,业主不能以“服务有瑕疵”为由,采取“一刀切”的方式完全拒缴物业费,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,也损害了按时缴费的其他业主的利益,影响了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,业主正确的维权途径是:与物业公司协商、向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反映、向房管部门投诉,或通过法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减少相应的物业费、承担违约责任,而不是单方面拒缴全部费用。

一审判决结果: 法院认为,A物业提供的服务虽有瑕疵,但并未达到完全不履行或严重违约的程度,王先生拒缴全部物业费的理由不充分,缺乏法律依据,法院判决:

  • 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向A物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8000元。
  • 对于A物业主张的滞纳金,因考虑到物业服务确有瑕疵,法院酌情支持了一部分。

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
二审判决结果: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,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,理由同一审。


案例启示

这个案例非常典型,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重要启示:

对业主而言:

  • 缴费是基本义务: 物业费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的“血液”,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每一位业主的法定合同义务。
  • 维权要“对路”: 认为物业服务不好,不能简单地“用脚投票”——拒缴费用,正确的维权方式是:
    • 固定证据: 拍照、录像,记录服务不到位的具体情况。
    • 正式沟通: 向物业公司、业委会(如果有的话)书面反映问题,要求整改并保留沟通记录。
    • 行政投诉: 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房管局)、街道办等政府部门投诉。
    • 法律途径: 如果服务质量问题确实严重,且经多次沟通、投诉无效,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物业公司减少物业费或承担违约责任,而不是拒缴。
  • 拒缴的后果: 拒缴物业费,不仅要补交本金,还可能产生滞纳金(违约金),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法院可以依法冻结、划扣你的银行账户,甚至将你列为失信被执行人(老赖),影响个人信用。

对物业公司而言:

  • 服务是立身之本: “物业服务不到位”是业主拒缴物业费最常见的理由,物业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提供服务,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度。
  • 过程要留痕: 日常的保洁、巡逻、维修、绿化等工作,一定要做好详细的记录,并辅以照片、视频等证据,一旦发生纠纷,这些证据是证明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关键。
  • 沟通要及时: 对于业主的合理诉求,要积极回应、及时处理,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矛盾,良好的沟通是化解纠纷的最好方式。

对双方而言:

  • 合同是根本依据: 无论是《物业服务合同》还是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》,都是双方权利义务的“根本大法”,发生争议时,首先要回到合同条款中去寻找答案。
  • 诚信是基本原则: 物业公司要诚信服务,业主也要诚信履约,只有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关系,才能构建和谐、美好的社区环境。

相关法律法规依据

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    • 第九百四十四条: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,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。
    • 第九百四十五条: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妥善维修、养护、清洁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,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生活秩序和基本安全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  2. 《物业管理条例》

    • 第四十一条: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,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,从其约定,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。
    • 第四十二条: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将物业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如实告知业主。

希望这个详细的案例解析能对您有所帮助!

标签: 纠纷频发 合同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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