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由相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,业主、业主大会、物业服务企业、建设单位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之间形成的,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,它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,由主体、客体和三个基本要素构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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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体
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加者,即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,根据其角色和地位的不同,可以分为以下几类:
业主
- 定义:房屋的所有权人,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核心、最基本的主体。
- 权利:
- 专有权:对自有专有部分(如房屋内部)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- 共有权: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(如楼梯、电梯、外墙、绿地等)共同享有的所有权。
- 成员权:作为业主团体(业主大会)一员所享有的权利,如参加业主大会、投票、选举业主委员会、制定管理规约等。
- 义务:
- 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。
-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、专项维修资金等。
- 维护建筑物的安全、整洁,合理使用共有部分。
业主大会
- 定义: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,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自治组织,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成员权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- 地位: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,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、提起诉讼等。
- 主要职责: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、选举业主委员会、决定物业管理方式、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、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。
业主委员会
- 定义: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,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,对业主大会负责。
- 地位: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“其他组织”,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,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其责任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。
- 主要职责:
- 召集业主大会,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。
-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、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。
-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。
- 处理日常业主事务。
物业服务企业
- 定义:依法设立、具备相应资质,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,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,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。
- 地位:独立的民事主体,通常是公司法人。
- 权利:
-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。
- 依据管理规约和合同,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报告。
- 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和管理(需符合规定并公示收益)。
- 义务:
-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约定的服务(如清洁、绿化、安保、维修等)。
- 接受业主、业主委员会的监督。
- 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、公共收益等的收支情况。
建设单位(开发商)
- 定义:物业的初始所有者,负责前期物业管理。
- 角色: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,建设单位承担着“临时业主”的角色,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(即“前期物业服务”),并签订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。
- 义务:
- 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质量要求。
- 提供前期物业服务,并承担相关费用。
- 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(如竣工总平面图、设施设备的安装、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)。
- 物业销售时,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、临时管理规约。
政府行政主管部门
- 定义: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,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房管局)、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等。
- 角色:作为管理者、监督者和指导者,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,但负责对整个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。
- 职责:
- 制定和发布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。
-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批或备案。
- 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。
-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纠纷。
客体
客体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,主要包括:
物
- 专有部分:指业主购买的、具有独立构造和利用功能的房屋,如客厅、卧室、厨房等。
- 共有部分:指物业管理区域内,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,属于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,这是物业管理最主要的客体,包括:
- 建筑物的基础、承重结构、外墙、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。
- 走廊、楼梯、电梯、通道、门厅、化粪池、污水井、垃圾通道、管道等共有设施设备。
- 绿地、道路、路灯、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。
-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,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。
行为
- 指主体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,在物业管理中,行为是重要的客体。
- 管理行为: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清洁、绿化、安保、维修等服务行为。
- 服务行为:如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。
- 监督行为:如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行为。
- 决策行为:如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。
权利和利益
- 权利:如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、收益权。
- 利益:如通过物业管理活动,全体业主所共同享有的安全、整洁、舒适的居住环境。
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,这是法律关系的核心。
业主的权利与义务
- 权利:
- 接受服务的权利。
- 监督和建议的权利。
- 知情权和参与权(了解公共收益、物业费使用情况等)。
-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- 义务:
- 缴纳费用的义务(物业费、维修资金等)。
- 遵守规约和决定的义务。
- 正确使用物业的义务(如不违章装修、不乱扔垃圾)。
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
- 权利:
- 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的权利。
- 对物业进行统一管理的权利。
- 在特定情况下(如催缴物业费)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利。
- 义务:
- 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。
- 接受监督的义务。
- 保障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义务。
- 信息公开的义务(公示收支情况)。
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
- 权利:
- 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。
- 选聘、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。
- 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的权利。
- 义务:
-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义务。
-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的义务。
- 依法召集和召开业主大会的义务。
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多方关系网络,其构成可以概括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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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构成要素 | |
|---|---|
| 主体 | 核心:业主、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 服务方:物业服务企业 关联方:建设单位(开发商) 监管方: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|
| 客体 | 物:专有部分、共有部分(核心客体) 行为:管理、服务、监督、决策等 利益:良好的居住环境、财产保值增值等 |
理解这三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,是分析和解决物业管理纠纷、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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