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》是规范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、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,它于2025年2月19日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,并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以下是对该《条例》核心内容的系统梳理,分为几个关键部分,以便您快速了解:
《条例》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
- 立法目的: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,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,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,促进和谐社区建设。
- 适用范围: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,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可参照执行。
业主与业主大会
这是《条例》的核心,明确了业主的权利、义务以及自治管理的组织形式。
业主权利与义务
- 权利:
-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 services。
- 参加业主大会,行使投票权。
-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,并享有被选举权。
-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。
-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情况。
- 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。
-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- 义务:
- 遵守管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。
-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、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。
-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,不违法搭建、不侵占通道。
-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业主大会
- 成立: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,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- 职责:
-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。
- 选举、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,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。
- 决定: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、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、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、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等重大事项。
- 召开:首次业主大会由街道(乡镇)组织成立筹备组,之后,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。
业主委员会
- 性质: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,对业主大会负责。
- 职责:
-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,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。
-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、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。
- 及时公布专项维修资金、物业公共收益等的收支情况。
- 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、维护产生的纠纷。
- 监督: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受全体业主监督,其成员不得有侵占业主利益等行为。
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
这部分规范了从开发商交房到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的过渡期,以及物业企业的日常运作。
前期物业管理
- 定义: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,由建设单位(开发商)选聘的物业管理阶段。
- 要求: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,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。
- 物业承接查验:物业企业承接物业时,应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,并签订书面协议,这能有效避免开发商遗留问题由物业公司“背锅”。
物业服务企业
- 资质:虽然国家已取消物业企业资质,但《条例》强调了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人员。
- 合同:必须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,明确服务内容、标准、费用、期限、双方权利义务等。
- 主要职责:
-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、环境卫生、绿化养护。
- 对共用设施设备(如电梯、供水供电系统)进行日常维护、养护和管理。
- 建立安全防范措施,做好安全防范工作。
- 建立物业档案,妥善保管相关资料。
- 禁止行为:
-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规划用途。
-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公共收益。
- 无正当理由拒收物业费。
- 停水、停电、停暖等方式催缴物业费(这是明确禁止的)。
物业的使用与维护
这部分是业主日常生活中最关心的部分,明确了小区内哪些能做,哪些不能做。
禁止行为
- 违法建筑(私搭乱建)。
-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、主体结构。
-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,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、起居室、书房和厨房上方。
-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产生噪音、油烟等。
- 在公共楼道、楼梯间、门厅、消防通道等堆放杂物。
- 法律、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车辆管理
- 鼓励建设单位、物业企业划定地上、地下停车位。
- 物业企业应首先满足业主、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求。
-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,其收费、管理、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。
专项维修资金
- 筹集:由业主按面积分摊缴存,是房屋的“养老金”。
- 用途: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、更新和改造(如屋顶漏水、电梯更换、外墙粉刷等)。
- 使用:使用程序简化,符合规定条件的,可以申请紧急使用,确保维修及时。
物业公共收益
- 来源:小区公共区域(如电梯广告、公共停车位、公共用房租赁等)产生的收入。
- 归属:属于全体业主共有。
- 用途:主要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经费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。
- 公示:物业企业应每季度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收支情况,接受业主监督。
法律责任
《条例》明确了各方违反规定后的法律后果。
- 业主/物业使用人:违反禁止性规定的,由物业企业、业主委员会予以劝阻、制止;拒不改正的,可向有关部门报告,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- 建设单位:未按规定移交资料、未选聘前期物业、未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,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罚款。
- 物业服务企业:
-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的,由房管部门责令追回,并处罚款。
- 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的,由房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。
- 未履行基本服务义务的,业主有权要求整改,甚至可以解聘。
- 业主委员会:成员有违规行为的,由业主大会罢免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如何获取全文?
如果您需要查阅《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》的完整原文,可以通过以下官方渠道获取:
- 南京人大网:这是最权威的来源,可以找到条例的正式文本。
- 网址:
http://www.njrd.gov.cn/ - 在网站搜索栏输入“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”即可找到。
- 网址:
- 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:通常也会公布地方性法规。
- “南京发布”等官方微信公众号:有时也会推送政策解读或全文链接。
《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》构建了一个权责清晰、运行规范的物业管理框架,对于南京的业主而言,了解这部法规意味着:
- 明确了权利:知道自己在小区里能做什么,有什么权利。
- 清楚了义务:知道需要遵守哪些规定,按时交费。
- 找到了途径:当权益受损时(如物业不作为、公共收益不明等),知道如何通过业主大会、业委会、街道、房管部门等途径维权。
- 规范了行为:明确了哪些是小区内的“高压线”,不能触碰。
希望这份梳理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南京的物业管理法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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